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...
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桂政发〔2006〕19号
2006-08-21
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405312主题分类: 教育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: 2006年08月21日
标 题: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发文字号: 桂政发〔2006〕19号发布日期: 2006年08月21日
效力状态: 失效用户分类:
公报期刊:

索引号

000014349/2020-405312

主题分类

其他

发文单位
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

成文日期

2006年08月21日

标 题
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发文字号

桂政发〔2006〕19号

发布日期

2006年08月21日

效力状态

用户分类

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405312
主题分类: 教育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
成文日期: 2006年08月21日
标 题: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发文字号: 桂政发〔2006〕19号
发布日期: 2006年08月21日
效力状态: 失效
用户分类:
公报期刊:

索引号

000014349/2020-405312

主题分类

其他

发文单位
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

成文日期

2006年08月21日

标 题
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发文字号

桂政发〔2006〕19号

发布日期

2006年08月21日

效力状态

用户分类
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(桂政发〔2006〕19号)
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桂政发〔2006〕19号)

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区直各委、办、厅、局: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>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48号)精神,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作如下修改:

一、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:凡缴纳“三税”的单位和个人,在国家规定征收3%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,按实际缴纳“三税”的1%征收,分别与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消费税同时缴纳。对“三资企业”暂不征收;对领取《再就业优惠》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。

二、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实行。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
二OO六年四月九日

文件下载:
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.doc

立即登录